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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5-07 00:00   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是由政府专项基金保底和热心大病关爱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捐赠设立的用于贫困群众大病关爱救助的专项基金,由区民政局和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对在清远市清新区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含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务人员),享受统筹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和“民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再进行大病关爱救助工作。为规范基金管理,按照“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以收定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专项资金(原区财政预算用于城乡困难群众特大病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每年200万元。
    (二)区财政保底基金每年200万元。
    (三)清远市清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教师和区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年募捐100元的资金。
    (四)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六)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每年五月第二个星期六为大病关爱基金捐赠日。
    第三条 对象和标准
    (一)“民政救助”对象。按照《印发清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1〕119号)实施医疗救助后,年度自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仍超出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给予大病关爱基金50%的救助,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给予55%的救助,5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给予60%的救助,100001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给予65%的救助,超出150001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大病医治困难对象。年度自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保险的二次大病补充报销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达到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关爱基金给予50%的救助,50001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给予55%救助,超出150001元部分按60%的比例再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外来劳务人员。在清远市清新区居住5年以上且2014年1月起累计参加清远市清新区医疗统筹保险12个月以上,大病医治有困难的,按大病医治困难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申请时效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关爱救助。
    (二)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含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三)救助对象在清远市清新区外医治的,应在病愈出院后60天内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大病关爱基金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调查表》。其中外来劳务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清远市清新区居住5年以上的《居住证》证明。
    (二)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大病关爱基金申报审批表》。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新生儿及未入户、无身份证号码的18周岁以下儿童须提供参加清远市清新区医疗保险的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报销回执原件(须盖有医院或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医疗股公章)。
    (五)银行卡账号或“一本通”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由各镇民政办和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5个工作日内进行对象情况调查,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大病关爱基金申请对象困难情况调查表》。
    (二)审批。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申请对象的申报资料,符合大病关爱基金救助条件的填写《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大病关爱基金申报审批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公示。符合大病关爱基金救助的对象须在清新慈善关爱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由镇民政办和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复核和处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救助对象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卡账号,并通过镇民政办短信平台通知申请人查收。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本基金为专项基金,在清远市清新区慈善会帐户分帐管理。
    (二)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存入银行。
    (三)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票据的,经调查核实后收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建立大病关爱对象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六)区大病关爱基金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和清远市清新区大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城乡困难群众特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1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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